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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沈阳消防维保,这个资质你必须要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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